离职后未能入职新单位 新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发出入职通知的性质以及是否存在拒绝李先生入职的事实。甲公司发出入职通知对于李先生入职后的合同期限、薪金标准等做了详细说明,符合“具体确定”的标准。并且写明了正式报到日期行为,该通知符合《合同法》19条规定,故属于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且不可撤销。在该承诺期限内,因对试用期内薪金问题存在争议,李先生与甲公司进行过多次电话沟通。在后一次电话沟通中,李先生询问是否可以按时办理入职手续,甲公司给予了否定回答,该答复属对此前入职要约的撤销,违背了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