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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工程不达标 市政府告赢施工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及解除施工合同的函告及复函均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民事行为合法有效。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专用条款四条二款规定:乙方(被告)应对草木的质量负责,如出现施工质量达不到国家相关的质量验收标准和要求,将处以工程总额10%的违约金,并无条件返工至工程质量合格为止或由甲方另行委托三方进行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无条件接受。该争议工程经司法鉴定,其苗木合格率仅为15.17%,故被告应属违约,为此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即支付原告826000元违约金。庭审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